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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0-03-26 14:28:15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部署,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抓早抓小、惩防并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公司“打造核心竞争力、建设一流企业、再造江西公司”的工作主基调和战略总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综合业绩考核之中,与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委对本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反对“四风”;

(三)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领导监督委员会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分析会,及时听取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八)完善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九)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十)公司《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全面从严治党,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四个亲自”。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本部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每年年底向上级纪委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职情况进行报告。

第八条  纪委对本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委的要求,组织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定期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委汇报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书面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在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研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方法;

(四)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五)聚集中心任务,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工作实、作风正;

(六)加强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督促下级纪委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应当根据党委工作安排,每年对下级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七)公司《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纪委书记(纪检负责人)是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结合企业实际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十条  本部机关各党支部、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分析本部门廉洁自律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分工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部门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学习反腐倡廉政策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配合纪检监察等执纪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检查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按照党委部署,每年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具体见《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检查考核情况报公司党委。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各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年度单位综合业绩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先进集体等其他先进荣誉考评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党委要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对上级指出的问题不整改,对同级纪委提出的意见建议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

(四)对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直至改组、解散。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所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调整其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纪委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上级纪委组织相关部门或者责成下级纪委组成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向同级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责成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三)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责任追究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