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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示(2023-216号)—江西公司所属置业公司拟转...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1-07 22:45:42       【字体:

 

 

资产评估公示(2023-216号)江西公司所属置业公司拟转让洪电置业股权项目

 

根据国资委有关要求,按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置业有限公司转让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情况进行公示。

一、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此经济行为已经集团公司批复同意,相关文件为《关于挂牌转让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国家电投计财2020618号)。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按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要求,置业公司在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三家评估机构进行询价,综合比较三家机构评估方案、人员安排和报价等情况,最终选定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评估项目的委托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资产评估相关业务评估资质,本次项目评估人员庄超、任晓雅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并且具有多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经验。

四、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置业有限公司通过询价、比选,选定评估机构,以2023年7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开展资产评估工作。2023年8月评估机构进驻现场,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多种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根据评估资产的状况,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本次主要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2023年9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初稿。

五、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经审计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8,377.68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18,402.06万元,增值24.38万元,增值率0.13%。增值原因:本次对被评估单位的核心资产存货-开发成本采用动态假开法进行评估,因其负责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计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故造成评估增值。

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为18,650万元,增值272.32万元,增值率1.48%。增值原因:本次采用有限期持续经营模型,基于现有项目开发完成为前提,被评估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整体盈利较好,可获得一定的现金流入及经济效益,故造成评估增值。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收益法结果能够公允反映项目股权价值,故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即评估基准日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8,650万元。

(二)特别事项及处理情况说明

1.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2023年7月5日南昌仲裁委员会“ (2022)洪仲案裁字第0808号”裁决书,被评估单位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九一五工程勘察院、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七里滨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于2023年6月27日解除。其中,被评估单位需分别向江西省九一五工程勘察院、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1.46万元勘察费尾款及432.87万元设计费尾款,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已支付完毕;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合同解除事宜向被评估单位主张赔偿或补偿。

2023年4月13日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决被评估单位支付延期开工、付款不及时、违约解除合同损失及13#楼精装修工程款合计15,304.74万元。目前尚无仲裁结果,被评估单位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EPC合同解除事宜涉及的赔偿金额尚未达成一致。鉴于后续不确定性较大,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与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标的为东湖区原发电厂10.124亩土地,用于搭建临时工棚,租赁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租金2000元/亩/月。考虑到上述租赁合同虽未续期,但相关租赁事宜仍在履行,本次对项目建设期土地租赁价格按照当前水平预测。

3.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020年11月27日,被评估单位取得了南昌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赣建房开字7612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7日,截至评估基准日该资质证书已到期。本次评估假设该资质证书可正常续期,未考虑上述资质证书到期对企业经营及销售计划的影响。

六、评估资料查阅方式

公示期内,公示范围内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后,通过联系人查阅资产评估报告摘要、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等评估资料。

七、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公示期内,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江西公司计财部共同负责受理相关意见。如有反馈意见可与联系人联系或将意见发送联系人邮箱。

八、公示期(5个工作日)

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4日。

 

联系人:彭琎

联系电话:0791-86877087

邮箱:pengjin@spic.com.cn

 

计财部

                                     2023年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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